光華論壇

2024/04/18 中國大陸民營企業邁向自由奈何路迢迢

    截至去(2023)年8月底,中國大陸民營企業總量已經占比超過93.3%,稅收貢獻率已經超過50%,民營經濟對大陸經濟發展作用越來越大。今(2024)年中共召開全國政協、人大「兩會」期間,全國人大委員長趙樂際於3月9日在14屆全國人大2次會議第2次全體會議上指出今年工作目標,提及要完善相關法律,例如制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民營經濟促進法等。由於,中共對於國際社會檢視大陸人權、新聞等自由議題,向來各有主張立場,甚至針鋒相對。然而,相對的從民營經濟所聯繫的個人和經濟自由與社會心理嬗變,則可公開討論,並進入中共中央政治議程。而今,今年中共召開全國「兩會」,民營經濟問題再度躍進中共中央政治議程。事實上,民營經濟在中共管制發展多年以來,迄今仍面臨經營困難與總體發展信心不足等問題。從而,不僅充分反映民營企業邁向自由,還在長夜漫漫路迢迢,而且深刻投射出大陸社會心理企盼自由之嬗變。
    今年中共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重慶靜昇律師事務所主任彭靜,提交「關於推進民營經濟促進法立法的建議」。她經由廣泛調研發現,當前不少民營企業經營困難,民營經濟總體發展信心不足,亟需藉由加強民營經濟法治保障,補足其發展薄弱環節。彭靜不僅建議「推動國家層面統一立法,加快民營經濟促進法的專門化立法進程」,而且所提更聯繫著個人和經濟自由問題,充分反應大陸社會心理嬗變。
檢視其主要內容:(一)提議確立「法無禁止即可准入」原則,明確市場准入按照官方規定實行負面清單制度,對於未列入負面清單的行業、領域、業務等,民營企業可依法平等進入。顯然,民營企業的自由度還處於受到諸多外在限制的消極自由狀態;相對的,民營企業還需要更多自主能力與有意識的決定其經濟行為。換言之,當前民營企業所需要的積極自由,相較於人權、新聞自由,更能充分反映時下社會心理嬗變。亦即,個人和經濟自由,應具體投射在如何確立平等保護理念,保障民營企業與其他市場主體公平競爭能如願以償。
(二)確立立法核心制度保障民營經濟主體的人身和財產權益。就彭靜主張「立法中規定民營經濟組織的財產權、經營權、公平競爭權以及民營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人身權、財產權、創新收益權和經營自主權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等內容看來,民營企業或個人人身、財產自由,不僅法律保障與實踐落地還有差距;甚至,會斲傷民企或個人的創新收益權,以及經營自主權等積極權利。由此可見,民營經濟問題充分投射出大陸經濟社會發展,何以仍處於長夜漫漫路迢迢。一方面,受制於黨國體制監管,讓社會處於被動期待解除監管的消極自由狀態;二方面,平等保護理念難以落實,也抑制市場自由發展的積極自由意願。從而,民營經濟問題,不僅最能代表與反映個人和經濟自由;同時也表明,該問題本質就是消極與積極自由糾結使然。
    見諸一段期間以來,中共全國「兩會」委員與代表們,曾多次建議要擬制《民營經濟促進法》。去(2023)年中共召開全國「兩會」期間,習近平在看望參加政協會議的民建、工商聯界委員時再度強調:「黨中央始終堅持『兩個毫不動搖』(毫不動搖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三個沒有變』(非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變,我們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方針政策沒有變,我們致力於為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營造良好環境和提供更多機會的方針政策沒有變),始終把民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家當作自己人。」從而,自此可稱為大陸民營經濟的政策大年,「兩個毫不動搖」、「三個沒有變」成為高層會議上提及民營經濟發展時最常強調的關鍵詞。被稱為「新卅一條」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不僅在去年7月發布;而且隨後半年中,中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正式組建民營經濟發展局,多個部委也發布涉及數十項針對性配套措施。尤其是去年底,金融部門也專門發布加強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相關措施。顯然,民營經濟議題,不僅進入中共中央政治議程;事實上,雖可公開討論,然其所聯繫的個人和經濟自由問題,卻反映大陸社會心理渴望嬗變。因為,一方面自由問題仍得在中共黨國體制特有的政治協商、民主集中制裡往返串流;二方面,既令廣大的社會與民企殷殷期盼,卻又望眼欲穿。
    國際社會之所以普遍關切中共統治下的大陸人權、新聞等自由議題,不僅係因緊密聯繫著個人和經濟自由等利益問題。然而,彼此向來各有主張立場,甚至相互對立抗衡,外界很難參與理性客觀討論。相對的,民營經濟則可被公開討論,並進入中共中央政治議程。固然,可能因為民營經濟,相較於人權、新聞自由等抽象議題,既來得更為具體,也對大陸經濟與社會發展作用越來越深廣。從而,讓外界可從民營經濟所聯繫的個人和經濟自由問題,檢視大陸社會心理嬗變。顯然,藉由民營經濟問題,更能確當投射出個人和經濟自由度,為何還處於落後狀態。就形式上而言,固然大陸民營經濟亟需法治化營商環境;實質上,還得回歸到個人和經濟自由度之實踐。